法制網北京12月27日訊 記者王曉雁 施行1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迎來首次修改。今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科關鍵字技部起草並報國務院審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草案)的送審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1996年,我國出台了首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如今,原有政策不再適應科技成果轉化的新環境和新形勢: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考核評價體系不利於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設計裝潢,技術轉移工作體系不健全,對科技人員的激勵政策落實不到位,產學研合作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科技成果定價機制不健全,知識產權維權難、維權成本高。
  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共6章37條,而修訂草案結合實踐經驗,大幅度補充新的制度措施,增加至9章58條,其中保留和擴充現房屋二胎行法13條,修改合併20條,刪除4條,新增29條。
  其中,規定了科研機構與高等學校技術轉移的義務,“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技術轉移工作機構,或者委托獨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並安排相應的工作經費”;規定主管部門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成果轉化情況的考核;針對科研機構與高校科技成果對外轉讓和投資需審批、收益需上繳問題,規定科技成果轉讓、投資入股採取事後備案制,科技成果轉讓收入扣除科商務中心技人員獎勵後留歸單位,用於科學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
  金融支持是各方面廣泛關註的重點內容。修訂草案在保留現行法關於金融機構給予科技成果轉化信貸支持等規定基礎上,規定了國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組織形式、管理機制、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方面進行創餐飲設備新;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直接融資、創業投資、保險、信用擔保分別作出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業投資機構、保險機構、擔保機構支持科技成果轉化予以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
  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成果轉化方面,我國的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了財政性資金資助科技項目成果的權利歸屬與實施義務,修訂草案則細化了上述規定,進一步規定項目管理機構和項目承擔者應當在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轉化實施義務,規定了鼓勵境內使用及非獨占許可的措施,細化了國家指定推廣制度。  (原標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迎來首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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